|
项目\地区
|
厦门经
济特区
|
经济技
术开发区
|
福州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
|
其他
地区
|
|||||
|
企
业
所
得
税
|
税
率
|
特
定
项
目
|
生产性企业
|
15%
|
24%
|
30%
|
|||
|
非生产性企业
|
15%
|
30%
|
|
||||||
| 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 |
15%
|
按规定
|
|||||||
| 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
15%
|
||||||||
|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
15%
|
||||||||
| 金融机构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 |
15%
|
||||||||
|
定
期
减
免
|
生产性企业
|
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
|
非生产性企业
|
服务性行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1年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
|||||||
|
先进技术企业
|
减免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不低于10%)所得税
|
||||||||
|
产品出口企业
|
减免税期满后,当年产品出口值达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半征收(不低于10%)所得税
|
||||||||
|
特
定
项
目
|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企业 |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
|
|||||||
|
金融机构
|
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1年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
| 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 |
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免征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
||||||||
|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 |
减免税期满后10年内,减征15%至30%
|
||||||||
|
税前扣除
|
外商投资企业
|
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缴纳所得税
|
|||||||
|
投资抵免
|
符合鼓励类和原限制乙类的外国投资企业 | 其购买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 |||||||
|
再投资退税
|
外国投资者
|
1.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2.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
|||||||
|
增值税
消费税
|
1.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并免征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收取的工缴费,免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外商投资企业符合鼓励类和原限制乙类,以及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
||||||||
关税减免: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中所需进口的物料,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2002年4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含数量合理的配套、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原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利用投资总额以外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行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