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福建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英文名称为Fujian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vention & Exhibition英文缩写为FJIA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建省国际、国内会展界的相关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参照国际惯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维护、规范我省会展业市场秩序;开展市场调研,加强与国(境)外会展业相关机构的联络与合作;沟通会展信息,交流举办会展经验,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协作,促进提高会展质量和效益;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促进我省会展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福建省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11层A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调全省国际、国内会展业经营和服务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
(二)开展会展业理论与实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展业有关情况和意见,向会员提供参考意见;
(三)开发国际、国内会展市场,策划组织或承接福建省出国办会、办展和国外机构来华办会、办展,培育我省会展品牌;
(四)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调福建省出国办展活动及在福建省组织的会展活动,制定我省会展行业自律公约,避免恶性竞争;
(五)组织开展会展业务宣传工作,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供会展业务咨询,建立会展业协会网站,创建福建省会展业沟通交流的平台,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
(六)建立会展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进行行业自律,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维护我省会展业的市场秩序;
(七)依照法律、规章,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八)定期举办会员单位间的联谊活动和其他服务活动;
(九)组织会展业培训,提高会展业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十)积极与国(境)外会展业协会及企业联络,开展会展业交流活动,促使我省会展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十一)编印会展通讯、会刊;
(十二)承担省政府、省贸促会和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经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会展专业团体或企业和从事会展服务相关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团体或企业以及境外会展公司的驻闽办事机构,承认本协会章程,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按期交纳会费,按规定程序办理入会申请手续,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审定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或企业会员。
第九条 凡直接从事会展业工作和从事与会展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企业家和有造诣的专业人士,在会展业管理理论和实践中有较丰富的经验和突出贡献的个人,热心会展事业,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报会长审定批准后,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利用协会资源,在会刊上发表论著;
(四) 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根据协会要求,如实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六)对从协会获得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会员迟交、拒交会费达一年或不参加活动达一年,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入会和退会均应向理事会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特邀顾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并执行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也可由会长或四分之三以上会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请求,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特邀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并执行多数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并执行多数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会展事业,在会展业有一定影响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需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推举若干德高望重、关心会展业的有关领导担任名誉会长;聘请与会展业有关的部门领导或专家担任本协会顾问、特邀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业务类别及行业内分工不同,下设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各行业分支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因本会会长另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社团管理有关规定,经理事会及省民政厅社团办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有关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财务审计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